件依据: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三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9〕46号)
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
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额的30%给予补贴。
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机构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本人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卡面复印件;
4.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